关于规范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谓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9-08
晋价协〔2026〕35号
关于规范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谓的通知
能源分会及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以及省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规范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协会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现将分支机构负责人称谓等事项统一规范如下:
一、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称谓规范为:原“会长”变更为“主任委员”;原“副会长、秘书长”变更为“副主任委员”;原“常务理事、普通会员”变更为“委员”。
二、取消分支机构“秘书长”、“副秘书长”岗位称谓,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管理岗位。
三、协会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规范调整工作,协会将依据《办法》相关规定,实时优化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和完善有关制度、管理措施。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分支机构使用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不规范称谓,一律予以废止,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对外使用。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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