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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算调整的前提和可调情形
由此可见,业主动用预备费以应对项目建设中难以预见的情况可能符合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也给承包商向业主申请这笔资金留有一定空间。
同时,国家发改委和部分地方政府的管理办法中均有明确要求:“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
因此,当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合同价款调整情形可能超过固定总价的,应首先考虑通过项目预备费解决工程超支,预备费不足以支付是申请调整概算的一般前提条件。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将增加投资概算限定在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
概算调整特殊情况下的规定
而《政府投资条例》并未区分和明确此种情况下先商请审计机关,但强调了“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
对于部分工程总承包项目,因为是在可研或者方案设计完成之后进行发包,此时初步设计尚未开始进行,总承包商可能首先面对的是完成的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工可估算的问题。
概算调整的程序、所需材料与重大变更
概算调整通过,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一定能得到调整吗?
概算调整与合同调价法律关系上既彼此独立,又因两者可调情形可能存在重合而产生一定的交集,最终还是需以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同时结合项目建设过程中签证、变更文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同时,笔者建议在基于投资控制前提下,虽然发包人可以适当的对合同调价和风险责任分配条款进行设置以规避项目实施中自身的风险,但也应注重相关条款的公平与合理,更不宜凭借自身强势地位,把所有的可调价款条款全部从合同中删除,约定所有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
相关概算调整的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对可调概算情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政府投资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也明确规定了概算调整情形,均应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调价条款的依据。
理清调概与合同调价的关系,合理约定调价条款,实现发承包双方互利共赢,也将更加有利于国内工程总承包建筑市场的繁荣健康可持续发展。
注释:
[1] 2019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2] 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与陕西、甘肃、内蒙古、辽宁、四川(审计或评审)、云南、江西、湖南8个省份都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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