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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视角下的工程造价管理关键点解析及经典案例!!!(上)

  • 分类: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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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7-02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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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视角下的工程造价管理关键点解析及经典案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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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1:工程造价的内涵及属性 工程造价的确定是发承包人双方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要求、设计图纸等),结合有关规范、消耗量定额、类似工程指标和施工方案等计价依据就具体工程价款的进行计算,具有明显的专业性,是个技术问题;同时,是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利害权衡、竞价磋商等博弈方式所达成的特定的交易价格,具有明显的契约性,是个合同问题。价值属性是工程造价确定的基础,交易属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的体现,是工程造价的本质属性,合同是市场经济交易的纽带,合同管理是造价管理的核心。 案例1:招标文件一字之差引起的中标困境 【招标文件内容摘编】 因物价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总价变化时,具体调整内容、范围和方法:人工、石材幕墙钢龙骨的结算价格按以下方法调整:1、计日工综合单价(不予调整)。2、人工、石材幕墙钢龙骨(特指幕墙用型钢及钢板)单价调法 (1)Δ2=(B2-B1)/B1×100%;其中B1=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相 应价格。B2=本工程实际施工合同工期内《××造价》的各月价格的加权平均 值。(2) 如|Δ2|≤10%时,所有人工及材料结算价格不作调整; (3) Δ2>10%时,人工、石材幕墙钢龙骨(特指幕墙用型钢及钢板)结 算单价按超出10%的比例调增,即人工、石材幕墙钢龙骨(特指幕墙用 型钢及钢板)结算单价=承包人的投标单价×[1+(B2-B1×1.10)/B1];(4) 当Δ2<-10%时,人工、石材幕墙钢龙骨(特指幕墙用型钢及钢板) 结算单价按超出10%的比例调减,即人工、石材幕墙钢龙骨(特指幕墙 用型钢及钢板)结算单价=承包人的投标单价×[1-(B1×0.9-B2)/B1]。问题:热镀锌钢材信息价是5100,有个投标人只报了3600,但不能调的 石材价报得比市场价高很多,也比预算价高。该项目已开标、评标(邀请招标),基本确定中标人,但中标通知书还 未发出,现发包人发现了招标文件中的一个重大错误,该工程是采用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中标原则是合理低标。目前总价比别人低,但实际上结算价格将是最高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 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引申问题: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不与对方签订合同 1.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 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民事责任。招标投标法未作规定,政府采购法第79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32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此时合同尚未成立,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属缔约过失责任。OR违约责任? 具体责任:(1)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及投标人的其他实际损失;(2)承担招标人重新招标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责任。如果双方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不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有约定,按照约定依法处理。 关键点2:建设工程全面造价管理 1.计价的多次性——不同发包阶段相对应的造价 图片 不同计价的内涵 (1)投资估算:是指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 阶段通过编制估算文件预先测算的工程造价。投资 估算是进行项目决策、筹集资金和合理控制造价的 主要依据。(2)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设 计意图,通过编制工程概算文件,预先测算的工程 造价。与投资估算相比,工程概算的准确性有所提高,但受投资估算的控制。工程概算一般又可分为:建设项目总概算、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各单位工程概算。 (3)修正概算:是指在技术设计阶段,根据技术设计 要求,通过编制修正概算文件预先测算的工程造价。修 正概算是对初步设计概算的修正和调整,比工程概算准 确,受工程概算控制。 (4)施工图预算:是指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施工 图纸,通过编制预算文件预先测算的工程造价。施工图 预算比工程概算或修正概算更为详尽和准确,要受前一 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目前,施工图预算往往体现为标 底和最高投标限价。 (5)合同价:是指在工程发承包阶段通过签订合同所确定的价格。合同价属于市场价格。 (6)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包括施工过程中的中间结 算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竣工结算。工程结算需要按实际完 成的合同范围内合格工程量考虑,同时按合同调价范围 和调价方法,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增减、设备和材料价 差等进行调整后确定结算价格。工程结算反映的是工程 项目实际造价。 (7)竣工决算:是指工程竣工决算阶段,以实物数 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 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 传统计价方法过于依靠政府定额 图片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 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 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 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 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 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 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条例》 过程结算对全咨的要求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 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 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 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 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 件进行重复审核。对于结算行为的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事实行为与法 律行为之争。认为结算行为是事实行为,指结算是对已完成的 施工内容的事实确认﹑数学计算;认为结算行为是法律行为, 指结算是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文件时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新合同 ,实质上是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新的债券债务关系,实务界普遍 认为结算行为是法律行为。 关键点3:工程项目发承包模式 (1)总分包模式(含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 等模式)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 (如设计或施工)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家符合要求的总承包单位,由该总承包单位再将若干专业性较强的部分任务发包给不同的专业分包单位去 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工作。建设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与各专业分包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 (2)平行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设备和材料 采购的任务分别发包给多个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 材料供应商厂商,并分别与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3)联合体承包模式 当工程项目规模巨大或技术复杂,以及承包市场竞 争激烈,由一家分司总承包有困难时,可以由几家公司联合起来成立联合体(Joint Venture,JV)去竞争承揽 工程建设任务,以发挥各公司的特长和优势。 案例:为什么要采用总承包模式? 某基坑工程采用泥浆护壁灌注桩排桩围护结构,2017年9月10日开工,降水 工程(备注: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发包)开始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土方开 挖开始时间为2017年9月17日,降水和土方开挖时间紧,土壤含水率高,导致 土方施工车辆和机械在施工过程中陷入泥潭、无法开挖。监理例会同意采取 铺设砖渣等相应措施。由于铺设砖渣量较大,当时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 办理签证的要求,监理单位均以铺设砖渣费用应当属于措施费的范畴为由予 以拒绝。竣工后,施工单位多次索要铺设砖渣相关费用。省定额站意见如下:(1)工程现场使用砖渣属于工程措施,不属于工程量清单措施费的范畴。招标时,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提前告知投标人相关情况,即在招标时清单中没 有列出该项,同时没有向投标人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或所提供的勘察报告并未 提示这部分的情况,施工单位可呈报建设单位申请该笔费用。 (2)要明确铺设砖渣的原因和哪方要求铺设的,并明确工程现场 土壤含水量过高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是降水未达到所需要的地质要 求(施工方案还是地质勘察报告不符)还是因灌注桩施工导致的;(3)施工单位是否就此事与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沟通,建设 单位是否因工期等因素不同意采取晾晒等方式进行处理,从而要求 铺垫砖渣。如果上述措施是经建设单位同意而采取的,该项费用应 由建设单位承担。(4)该项目的工程量,需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当时现场实 际发生情况进行确认。 1.现场土壤含水量过高责任界定;由于建设单位将降水工程进 行了专业分包,一般而言,土壤含水量过高则属于建设单位提 供的现场条件不满足施工需要,应由建设单位承担;2.专业分包单位降水后土壤的含水率多高为合格?这一般不会 在合同中予以明确;3.是否存在工期的局部赶工?这需明确在原合同中是否明确了 土方开挖等的里程碑计划。困扰:责任交叉,很难界定。对策:采用总承包模式,实现界面管理的内部化处理。 图片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至少要承担施工图设计任务,政府投资项目 计价基础由施工图设计转向按初步设计+发包人要求。由于计价基础和计 价方式有很大的不同,给造价管理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 关键点4:不同合同类型下的造价管理 1.不同合同类型的内涵及双方风险对比 (1)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 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 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 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 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 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不同计价方式的合同比较 图片 2.合同类型的选择 采用总价合同的前提: ①明晰的发包人要求;②充分的投 标时间;③大量的类似经验数据。 工业类项目一般都有达产达标、产品品质、工艺流程等 较为明确的建设目标,以实现建设目标为完成合同的标准。办公楼、酒店、博物馆、体育馆等民用建筑项目,除功 能性目标外,建筑的形体、立面效果、装修风格等较为主观 的和评判标准非唯一性的因素,占项目完成评价的比重相当 大,此类因素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时往往不能锁定。工程总承 包单位很难在项目初期确定大多数的建造成本,在项目建设 的过程中随之发生大量变更,工程总承包的总价合同不具备 实施条件。若要减少这些不确定性,需要建设单位在工程总 承包招标前能够很详细地明确每一项具体需求,对大多数房 屋建筑项目难度很大。 3.不同合同类型的计量及支付 (1)单价合同计量 单价合同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 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施工 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 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 成的工程量计算。(2)总价合同计量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工程量应按照与单价 合同相同的方式计算。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 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 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总价合同 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 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3.不同合同类型的解除 [单价合同解除]5.10.6 单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供委托人判断使用:1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2 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 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单价措施项目应考虑工程的形象进度), 总价措施项目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3 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 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剩余工程量超过15%的单价项目可适当增加 企业管理费计算。总价措施项目已全部实施的,全额计算;未实施完 的,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未完工程量与约定的单价计算 后按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利润。 [总价合同解除]5.10.7 总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 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 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可 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 价款,再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 3 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 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 价款,鉴定人可来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关键点5:不同计价形式下的造价管理 1.施工总承包模式项目的计价形式—工程量清单计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 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探讨: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效力 观点1:观点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发布)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 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2009年7月)中则明确,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 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 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观点:理想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应是对设计图纸、技术 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以及现场实际情况的全面表达。 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 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2.工程总承包模式项目的计价形式 图片 图片 思考:计价形式选择及不同合同形式的匹配 选择模拟清单作为计价方式的理由 (1)相对于设计概算/投资估算下浮而言,投资估算对应的基础是 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的编制基础是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设 计概算与投资估算的编制精度不能满足要求,以其为基准不合适。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的重要基础是发包人要求,并未从造价的形 式得到充分体现。最高投标限价不得直接以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的 金额确定。 1)招标人按规定需提供模拟清单的,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模拟清 单编制。 2)招标人按规定无需提供模拟清单的,最高投标限价应按工程总 承包费用组成参照同类或类似项目编制。 (2)模拟清单较为合理的分担风险,是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处理变更和价款调整和结算的合理依据。 (3)模拟清单是对发包人要求的细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解 释性客观要求较为清晰,而不是一个模糊的总价。 (4)运用的基本条件:a.初步设计方案和发包人要求不出现较大变动;b.具有大量类似已完工程数据的支持。 探讨:模拟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风险预控要点 [福建]3.3.3分部分项工程模拟清单与单价措施项目模拟清单,应载明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作内容、计量单位、综合单价,其中:(1)分部分项工程模拟清单可在《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的基础上适 当综合,综合内容应在模拟清单的工作内容中明确。(2)项目特征按照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技术参数、规 格型号等要素进行描述,未描述的由承包人深化设计确定。(3)工作内容可以适当简化,但必须体现主要内容。(4)综合单价按现行费用定额、计价定额、计价规定进行编制。 (5)组成综合单价时,应充分考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的工 程变更,涉及可能工程变更的清单,应同时列出主材数量和单价。主材数量是指一个计量单位清单所需要的材料用量(含损耗)。 (6)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品牌品质等难 以确定的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主要材料设备(如装饰装修或水 电材料设备),以暂定单价的方式列出,但是钢材、水泥、预制 混凝土(PC)构件、混凝土、地材等大宗建筑材料不得采用暂定 单价,采用暂定单价的材料设备不宜超过本项目材料设备费的 10%(?),暂定单价的单类材料设备金额超过依法必须招标规 模的,承包人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 图片 可能出现的问题:1.缺项 2.项目特征不准确 3.工程内容不准确 4.工程量偏差 5.主要材料遗漏 6.不平衡报价 关键点6:增值税下不同类型项目计税方 法选择 1. 不同类型项目的特点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 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优势:“环环征税、层层抵扣”,打通抵扣链条。 图片 特殊性:政府作为非经营性的发包人,其进项税额沉淀为“工 程投资”。思考: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造价? 2. 不同计税方法下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 图片 结论1:虽然各地造价管理部门在制定计价依据(价税分离和费率调 整)时基本遵循各造价要素本身的价格不受增值税的影响,但由于构 成造价各因素的比例不同项目不尽相同,故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计算 出的含税工程造价(工程投资额)是不同的。[模型]工程造价最低时计税方法的选择:假设前六项含税之和为A,除税后降低率为X,两种计税方法下含税工 程造价相同时有 A(1+3%)=A(1-X)(1+9%) 结论2:在确定计税方法前应首先将两种不同计税方法下的含税工程 造价(工程投资额)进行对比计算。 3.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殊情况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6〕36号)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 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4月30日) (财税〔2016〕36号)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6〕36号)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延伸】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 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2017年7月1日起)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 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 程的范围执行。 关键点7:最高投标限价管理 控制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 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 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公布时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2 编制与复核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 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 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 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 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 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 案例:招标控制价组价明细不完整导致投标报价考虑不全 某工程项目地质勘察报告中显示有二、三等多种类 型的土,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挖土方项目特征描述中为 土方综合,某承包人投标报价时按照二类土报价,实 际开挖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为二、三两种类型土。问题:结算时承包人以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综合单 价中是考虑的二类土组价为由提出综合单价调整申请, 是否成立?与招标控制价是否公综合单价明细是否有 关? 关键点8:清标管理 2.0.6 清标 verification for tender document 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开标后且评标前,对投标人的 投标报价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报价 的合理性、算数性错误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活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 背景:7.1.1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 件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6.3.2 清标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1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2 错漏项分析;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合理性分析;4 措施项目的清单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以及其中不可竞争 性费用正确性分析;5 其他项目清单项目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6 不平衡报价分析;7 暂列金额、暂估价正确性复核;8 总价与合价的算术性复核及修正建议;9 其他分析和澄清的问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 典型问题:评标委员会评标失误 【背景】某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价合同,基础C20混凝土垫 层,厚度10cm,合理价格为3元,结果某投标人报价时报价为30元, 相差10倍,而该分部分项工程的总价仍为按照3元计算出来的价格,评 标委员会评审时并未发现这一算术性错误。结算时投标人坚持采用30 元结算,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分析】投标人故意利用(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除招 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 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如果评标时被发现计算错误,则可以按照本款规定进行 修正,按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承包人如此 报价没有任何不利之处;如果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不能够识别,由于是 单价合同,则结算时要求采用高的单价。【主流观点】由于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尽职导致的评审失误带来的投资 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探讨:清标报告准确性责任 清标是对原有评标制度缺陷的有效补充,清标结果供评标委 员会正式评标时参考,《咨询规范》规定清标实施的责任主体是 招标人或造价咨询企业,清标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就 理应由招标人或造价咨询企业承担,但是依据《招标投标法》及 《实施条例》,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评审责任属于 评标委员会。清标的内容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复核性内容,主要体现为错漏 项分析、总价与合价的算术性复核等工作;另一类是合理性内容, 主要包括综合单价的合理性分析和不平衡报价分析。对于第一类 复核性的清标内容运用目前的评标软件通过定量分析、对比等评 定工作基本可以完成,但是对于第二类合理性的清标内容应充分 考虑项目特点和招标文件的个性化要求,专业性较强,清标结果 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理应引起重视。 为保证清标结果的可靠性,可从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明确合理参考单价和变化幅度范围。专家的经验往往没有招 标文件中项目具体特征的影响,按照既有经验做出的识别和判断往往准 确性较低。由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的单位进行清标工作,编制招 标文件时充分考虑清标评标工作的需要,对于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 施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重点分析,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形成合理参考 工程造价,作为识别不平衡报价、判定报价是否低于工程成本的重要参 考。第二,强化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责任。在现有清标技术的前提下,把 复核性评审交由评标软件自动完成,专业性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完成(或 者重新评审部分重要内容),将清标的责任交由评标委员会,如果评标 委员会使用了不准确和不完备的清标结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有 利于责任的一体化。由于投标人的施工方案等内容与造价关系紧密,对 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要紧密结合技术标中列明的施工方 案,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利于分析投标报价的匹配性和合理性。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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