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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跃
某项目在结算过程中,工程审计以脚手架跳板未使用木跳板材料而将定额中的木跳板材料消耗量清0,相关施工方申辩:现在的脚手架早就用钢跳板代替木跳板材料了,现场用的是钢跳板。相关审计回复:我们按定额内的材料审核,变换材料用钢跳板代替木跳板就找甲方签字。
这个案例听上去象个笑话,实际上每天都在发生这样的审计案例,正因为见怪不怪,每次发生了好象又没有什么好的破解方法。如果让笔者代替甲方回复工程审计:按脚手架安全施工规范要求审核。工程审计看似聪明的审减手段实则暴露了自身专业知识的欠缺,连基本的安全施工规范和工序都不懂的人,怎么能做好工程审计?
所有的工程项目都是由一道或是多道工序组合而成,搭设脚手架工序由:搭设脚手架管、加固支撑、铺跳板(不管是木制还是钢制跳板)、封安全网(现在重点工程都在用穿孔金属板),中间使用过程中还会有翻跳板这一工序。如果随意缺省了某道工序,就是我们常说的偷工减料,原来施工方总是在背这个偷工减料的黑锅,现在分析责任并不完全在施工方。
在建筑工程中确实有许多让人听着就感觉不对,但现实中却必须按错误方式操作的程序。
如一个财政资金项目的使用者问:甲方能与施工方协商方签订工程材料品牌、型号的单价确认单吗?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将工程材料的性质与管理方式系统总结一遍:
01
甲供材
不用与施工方协商,甲方可以自行作主采购。
02
暂估价材料
需要与施工方协商工程材料品牌、型号并且进行单价确认,这里需要重点强调3点:
(1)金额大的暂估价材料采购(如400万元以上)业务需不需要公开招投标?答案:不需要公开招投标,要公开招投标也是由承包方提出主张,因为暂估价材料金额在承包方成本当中体现,承包方连本合同内的成本都做不了主何谈成本控制,但是不使用公开招标程序可以,必要的议标程序应该完整。具体方法可以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审计方等不同利益主体各推荐一名供应商前来针对统一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使用要求、服务项目等进行投标报价并提出其他如供货时限、资金诉求等评标加分项目。
(2)暂估价材料在采购前必须完成双方认价手续,即使双方所认的材料价格与招标文件给定的暂估价材料单价一致,也必须完成认价手续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材料采购环节。
(3)如果认价期间没有审计方介入(或审计方明确表示不参与认价事项),甲、乙方认价程序仍然合法有效,所认材料单价可以做为结算依据。
03
甲指乙供材料(甲控材)
这类材料在施工期间不需要甲方认价,因为在投标、清标、签订合同期间投标方已经按招标文件要求选择了招标人指定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施工期间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就可以。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因为投标期与施工期时间间隔过大,原来按招标文件选择的材料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已经停产,施工期间被迫更换新的材料型号、规格甚至品牌时,可以参照暂估价材料的采购程序实施。
04
可以调整单价差的材料
这类材料在采购前同样要运行一遍暂估价材料的程序,因为结算期材料单价与投标期材料单价相比,不管是涨是跌都要做材料单价差调整前的手续确认准备工作。
任何行业都存在管理问题,管理就是将权力与责任发挥对应作用的过程,建筑行业似乎与其他行业不太一样,如餐饮行业基本上不会存在吃完饭嫌饭菜价格高而要求店家给予打折让利的,而建筑行业这种干完活坐下来议价的情况却是司空见惯的场景,有人美其名曰叫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则在借国有资产之名做违反合同法之事。甲、乙双方是合同的主体,却存在有权不敢用、不愿用、不会用的尴尬。如投标方在投标报价时反复咨询:材料二次搬运费能不能在措施费中计价?正确答案是只要预计施工时会发生材料二次搬运费并造成施工项目中某些工序的成本增加,就可以计取材料二次搬运费。如铺贴地砖清单项目综合单价200元/m2,费用构成:人工费50元/m2,主材及损失费100元/m2,辅材、机具费20元/m2,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30元/m2,项目毛利率30/200*100%=15%。这时劳务分包提出:人工费50元/m2只是铺贴地砖的费用,不包括材料的二次搬运,如果需要搬运材料,人工费再加10元/m2,如果整个项目有10000m2地砖,项目投标时如果不愿意再出让本来就不多的毛利润,措施费中就要考虑计取100000元材料二次搬运费。
构成工程成本的费用都有其特定的性质,只要实事求是地计取相关的费用,不要无中生有,相信整个评委组成人员也不全是外行。有人说评委不是外行让我们中标了,可到了项目结算期间工程审计以定额已经包含二次搬运费用为由要扣减我们措施费中的材料二次搬运费用金额。解决审计扣减组织措施费的问题施工方有以下破解方式:
01
投标期间在技术标中将100000元材料二次搬运费体现技术工序组织当中,如一个壮工每工日工资200元/工日,地砖铺贴项目搬运工用工工日为100000元/200元/工日=500工日,技术标里直接注明:用500个工日将10000m2地砖及相关的辅助材料搬运至施工部位。
02
在施工期间全力搜集组织措施费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证据。如二次搬运租用了吊车,就要把吊装过程用特写方式呈现在施工资料中。工程组织措施费一般合同内会注明结算期间不予以调整,如果工程施工合同内没有条款说明工程组织措施费的调整方法,工程组织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排除在外)的性质实际几乎等于包干类的不可以调整的费用(但不等于总价措施费),也就是投标时不计取,结算时基本不予以不增加,投标时计取,结算时不扣减。将工程组织措施费定义为包干类的不可以调整的费用是非常科学合理的解释,因为组织措施费看不见、摸不着,没有亲临施工现场,地砖如何从库房到的施工部位都说不清楚,既然说不清楚,就不用再去纠结之前合同内的费用构成问题,材料不管是通过人工搬运还是自己长腿走到施工部位,反正工程实物量已经完工并达到验收合格的标准,施工方在此期间用了什么措施方案完成的工序衔接、质量达标、安全无风险等指标,是施工方自己总结整个项目成本得失的问题,与工程审计没有任何关系。
在施工措施费问题上,有些地产商公司经验值得推广,他们对工程项目进行分类,对不同环境、不同建筑面积、不同专业工序的工程采用施工措施难易系数的分类方法,如300m2以内的精装修单位工程,工程措施费可能就是500元/m2包干,30000m2以上的单位工程工程措施费可能就是180元/m2包干,这种划分方式真正理解了工程措施费概念实质,即:为完成工程实物量而采取的必要的非工程实体的费用投入。用这个概念解释笔者以上的论述就非常自然流畅地说明了为什么工程组织措施费结算时不可以随意调整的原因。
03
充分系统地学习工程造价理论体系:有了理论做为依据,随意扣减工程款的行为不再容易得逞。回复那些谁知道你们材料二次搬运了点啥?夜间是否施工了?有无8小时内的停水停电?没有甲方签字,不能计取这类费用的审减理由就去非常简单:合同内有详细的费用构成明细,甲方在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上是签字并盖章的,这些做为合同附件的工程量清单明细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说没有甲方签字只能说明审计没有认真看过工程施工合同。
04
充分系统地学习施工工艺、施工工序:
结算时审计想将地暖周圈300mm宽的边距面积不计算地暖铺装面积,实际这个做法也是存在明显的错误:
(1)地暖如何盘管有明确的规范说明,距墙要有一定距离。
(2)地暖如何盘管首先要满足室内供暖的要求。
(3)地暖如何盘管也有其相应的工艺做法。
综上所述,截图中没有发现地暖盘管工艺的质量问题,在满足规范、达到使用要求的情况下,地暖铺装面积就等于室内空间面积,因为地暖供热范围包括墙边300mm宽的一周圈边距面积。
总结
工程项目结算中出现如此多的不可调和的争议,笔者认为最大的问题是:错误的制造者不需要为错误承担任何责任是导致工程项目出现结算争议的导火索。追究“专业缺陷责任”是规范工程审计客观、公正态度的关键。
声明:非常感谢胡跃老师的独家来稿,本文由广联达服务—建谈栏目出品,转载请务必申请权限并注明作者及出处。文章仅代表作者的观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文末留言互相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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