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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人如何与民法典共同进级?

  • 分类: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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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1-08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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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人如何与民法典共同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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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跃 20年造价丰富经验 建谈栏目签约专家 著作:《跳出造价做造价》 许多工程审计人员在工程项目结算期间或多或少喜欢用各种各样的行政性文件来解释工程施工合同内的条款,从2021年1月1日起,国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做为经过法律常识培训过的人,应在今后的工作中尽可能避免因为自身对法律误解而制造出的不必要争议和纠纷。最容易引发同行法律条款的误区: 01 澄清了之前对组价原则的误解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的相关规定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即使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约定与住建部和各级住建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定额等规定不符,该合同约定仍然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结算工程价款。”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下面这个结算过程中工程审计方以图1中第十四条第4款内容为由,认为定额已经包含垂直运输费,结算时扣减原合同中已经计取的措施费中的垂直运输费。这个工程审计的做法明显与《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相悖。 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缺乏法律常识引发的争议。 图1中第十四条第4款内容原意是定额编制人提醒定额使用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在编制定额子目工序中,没特殊情况不用再次计取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现在劳务分包对材料二次搬运费是必取的费用,因为原定额中的材料二次搬运费劳务消耗量已经不能满足现实工程项目的需要,因此在投标报价时投标方计取了二次搬运费并且中标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这项费用同样受《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保护,结算期间工程审计方不能以施工方没有发生材料二次搬运费为由扣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彻底终结了结算期间“不平衡报价”的概念,在工程结算阶段,不管投标报价与合同综合单价有多少不合理因素包含在其中,工程结算时都不能调整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如果工程审计认为投标人所报价格严重不合理可以选择不接受投标人报价,如果评标人没有及时发现不平衡报价,之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该去追究评标人的责任。 02 事实重于形式原则得到落实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因各种原因,发包方未能提供书面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项目事件和工程量时,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双方对工程量有争议是工程结算时的正常现象,最佳的解决方式是提供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 事实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原则之一,工程审计也是财务审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用会计原则来约束工程审计属于合理、合法。事实重于形式原则的会计理论解释意思是:账面数据如果与实际数量不符时(账实不符),不管账面数据的正确性与否,都要以实际存在的数量为准计量。不看实际只认形式这类笑话案例出现在工程结算阶段举不胜举,为了压缩投资,审计阶段出现过许多类似因不签证单只注明了项目名称:地面铺砖。审计时只给地砖的钱,至于地砖如何按规范要求铺设到地面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结合层、粘结层等工序)一概不予以考虑,因为甲方签证中没有说明结合层、粘结层等工序等做法,结算组价时不予以支付,有图像、影音资料没有书面签字也不认账。 下面这一案例同样说明之前工程审计对客观的无视给项目结算各方造成的心理阴影:“由于工程项目分布范围较广,受征地拆迁和其他因素影响,先施工的桥梁工程土围堰需要外购约10000立方米土,想问一下,施工前及过程中需要收集哪些材料,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才能保证认定购土的价格和运距不被后期审计审减?”这种属于实物量的项目,采购的土方回填到施工部位构成了工程实体,获得影音资料非常容易,取证也非常简单,如监理资料、现场施工场景都可以证明,10000m3数量也可以从图纸上获得计算结果,如果说在合同没有约定项目包死的情况下,如此大的工程量和这么简单的工艺做法都可以被随意扣减,说明工程审计的权限失去了制约。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实际上是理顺了工程项目的流程环节,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即使口头下发的指令,承包人只要能提供双方函件、影像资料、实物形态等其他证据来证明工程量实施过程及费用发生的依据,结算时也可以做为证据得到支持。 有人解释说《民法典》的核心思想是体现诚信原则,其实之前的民事法律法规同样也应该是以弘扬诚信精神为主题,只是没有人去认真学习《合同法》或者是学了没有学以致用,工程造价的同行学完法律知识只是为了考证而没有与工程造价本行业的具体情况联系起来,再或者就是有意行为,明知无理还拿着各种与合同法律效力不对等的证据来否定工程施工合同。学习《民法典》并不是为了学习而学习,而是要通过学习增长法律常识,工程造价人员特别应该从下几方面去对待和重新认识《民法典》的内涵思想。 1、建立自主报价的思维:销售商品的人最大的权力就是对商品的定价权,如果这个权力都没有,如何出售商品。有人总在问:这项或那项费用可以不可以计取?只要认为清单项目中的单价合理,什么费用都可以计取。所谓漫天要价、就地还钱指的就是交易全过程,当然做买卖要以诚信为本,工程造价人员是制造合理价格的人员,不是手持造价师证书执业资格的人员。无中生有的价格不报,预计将来会发生的费用一定要取费,先不管别人对价格如何评价,自己首先要有这个意识,把每一个清单综合单价报合理,然后再让别人去挑不合理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文“取消定额组价的形式”就是为了打破定额计价的思维模式,充分发挥企业自主报价的优势,不能因为价格高怕客户方不接受而随意低价打折,最终导致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成本,这种不切合实际的低价是对客户最大的不负责和不尊重。 2、充分尊重组价原则:从报价到认价再到签订合同,甲乙双方反复的商务谈判过程就是为了追求一个尽可能合理的价格,既然合同双方彼此都已经认可了清单综合单价,以后的程序就是认真去遵守和履行合同,而不是节外生枝地去挑剔某个清单项目组价有错误。如果真要对价格负责,就请在合同签订前将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认真一一核对,确保每一个清单综合单价的合理性。组价原则的概念如果理解不了,就从先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去解释,构成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要素有: (1)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这类实物量的综合单价容易理解,如钢筋项目6500元/t;C30混凝土构造柱3000元/m3(包括C30混凝土;¢10以内及以外的钢筋制作、运输、绑扎;复合模板支护等工序)。 (2)费率、税率:如风险费率、利润率、税率等,一旦进入合同,所有组价程序包含这类取费的项目都要按合同费率和税率计取,不管是可竞争项目还是不可竞争项目。 (3)包死的价格:有独立费性质的项目,如设计费,或者是以“项”为单位,以“1”为数量的总价费用项目,合同对价格包死后施工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生变更、洽商等因素,结算时就不再审核调整。 (4)暂估类性质的项目:如计日工单价也属于组价原则范畴性质,投标时不填写单价,结算时按0元确认。 (5)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新增项目如果与合同内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相同的,要以合同内的单价为依据。 这几个要素出现在清单综合单价里时,不能够随意调整。但有个概念要搞清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等于直接费人、材、机单价,如果合同条款明确: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模式,人、材、机单价可以按某个结算时点单价为发生期单价进行调整,需要操作的只是调整人、材、机单价而不是调整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3、措施费的计价与结算:工程措施费存在非常大的争议,争议的来源多是无中生有的猜忌,如:现场没有发生夜间施工工作,结算时扣减夜间施工费。这个问题从组价原则中就可以获得答案,如果以人工费为基数(夜间施工费又叫夜间施工降效费,之所以计取此费用就是因为完成同样工程量的施工工序内容,夜间人工消耗量与白天消耗量相比大大增加),夜间施工费费率以人工费为基数按65%计取,人工费基数如果是100000元,夜间施工费就计取65000元,投标时计取,结算时不能扣减。有人质疑夜间施工费65000元费用是否过高,不管高低,合同签订前议论清楚此费用,合同签订后就不要再讨论价格高低之事。 《民法典》出台目的之一是希望在每一个行业中能营造出公平、公正、公开的诚信环境,建筑行业里每一个工程造价同行应该用敬畏的心情去仰视法律、法规,而不是象之前那样以“自我为中心”的主观态度去对待工程结算工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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