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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引起合同工程量变化,综合单价难道真的就应该下浮吗?

  • 分类:学术交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10-21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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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变更引起合同工程量变化,综合单价难道真的就应该下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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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跃 近日遇到一个问题,之所以拿到此称之为问题,是因为这个问题出现了无解的死循环,而且还经常出现,下面看一下问题内容: 甲方下发的招标文件清单工程量计算错误,例如:钢结构图纸中有200t,但是在清单项目中只列示了10t工程量。实际施工时候是按图施工,完成了200t钢结构的安装工作内容。在合同条款中有以下约定:“由于变更引起的合同清单工程量表中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应该做以下调整:工程量增加5%以外的按照合同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乘以下浮比例进行结算”。请问各位,在结算时应如何结算?是否应将综合单价进行下浮? 这类问题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出现频率是非常高的,在此不探讨合同条款中“工程量增加5%以外的按照合同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乘以下浮比例进行结算”的下浮比例应该是多少的问题,先看一下问题的第2问:是否应将综合单价进行下浮? 针对这样的问题,笔者也无数次地给出过重复的答案:甲方招标文件清单工程量出现计算错误,责任在招标方,施工方可以对任何非自身原因导致本方利益受损的主体要求进行追溯赔偿。合同内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因为清单工程量变化而进行调整。 但没想到笔者回复进一步受到了提问者质疑,理由是: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2.0.16中关于工程变更的解释: 关于2013版本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规范)笔者翻阅过无数遍,其中关于清单工程量编制错误责任主体判定的解释在总则1.0.5条款中这样规定: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及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关于如何改正错误实现公平,规范总则里1.0.6条款中这样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这条虽然看似在总则中不疼不痒的官方行文格式的套话,实际上可以成为解决问题中钢结构从10t调整为200t的法律依据条款。关于清单工程量编制错误责任主体判定的解释在规范中还有提及,如4.1.2 条款:“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可见在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认定和责任划分上,规范是给出了明确的、无可争议的答复,但如此明确的条款为什么在竣工结算执行过程中却争议不断。下面继续看规范2.0.16的姊妹条款2.0.17条: 问题中钢结构从10t调整为200t实际应该属于规范2.0.17条解决的问题,属于工程量偏差错误,笔者在调整此错误时,一般会单独设置一个费用分部图差调整。可不知道为什么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误归结到了2.0.16工程变更条款里,是清单编制人复制粘贴的错误还是有意为之看看规范中的9.3.1条似乎有了一点线索。 规范2.0.16条编制的目的就是在为9.3.1条做的铺垫,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就出现了一个难以解释的逻辑错误,本来始作俑者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方,因为规范2.0.16条和9.3.1条的纠缠,导致规范1.0.5条和4.1.2 条款执行起来出现了矛盾和争议,错误的制造者不但没有因为错误得到应有的惩罚,相反与错误毫无关联的一方却要为错误背锅。许多人甚至不乏律师等法律工作者都在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可以调整的相关规范条款进行辩解:合同条款怎样规定,合同当事双方就怎样执行,毕竟民法解释顺序:有约定看约定,没约定看法定。但是如果规范条款的错误仅仅影响到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的操作执行,只能算个例问题,没有必要在此花费大量手笔,但深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发现,如此按规范2.0.16条和9.3.1条解释和执行这个案例问题,当初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就可以为某一方带来利益,因为错误而可以获利,这个错误就成了无法回避的问题了,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因为工程量变化而调整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吃到甜头的发包方在下一个项目中还会如法炮制地制造出更多的类似错误。 整个案例出现了解不开的死循环过程,归根结底的问题出在规范条款编制人只是草草地说明了前因,但没有相对应的后果。如果对应1.0.5条和4.1.2 条款附加2条责任条款,如:因工程量清单错误导致的合同当事人损失,全部由工程量清单编制人承担。或者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对工程量清单正确性负无限责任,受损失方可以对发包方(或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因自身错误对承包方(或发包方,因为发包方也可能成为工程量清单错误的受害人)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追溯。规范中增加几行字,案例中10t与200t的工程量误差错误可能会减少许多,至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争议会减少很多。 END 声明:非常感谢胡跃老师的独家来稿,本文由广联达服务—建谈栏目出品,转载请务必申请权限并注明作者及出处。文章仅代表作者的观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文末留言互相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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