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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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发包人不支付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山西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
严格施工过程结算管理
完善我省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明确项目预付款、过程支付节点等要求。
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款的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
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山西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57号)明确:
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承包人当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进度款支付比例降低10%。
新文件出台后,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由不得低于80%提升至不得低于85%。
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支付、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各类保证金。
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保函,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担保。
强化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10%。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完善疫情防控工程计价依据
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按原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取。
进一步明确因应急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地停工或无法全面开工,导致停窝工、赶工、降效、价格大幅波动产生的工程费用调整依据。
推动建筑业提质发展
全省11个设区市和省综改区在2022年7月底前,结合本地实际,全部出台扶持本地区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支持省级骨干建筑业企业拓展资质范围。
鼓励我省特级企业将其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有关专业资质分立至省内子公司,保
其专业领域特色优势。
支持引导本地企业与省外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揽。
目前,31省市区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情况如下:
▲全国各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附山西原文:
晋建市字〔2022〕11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全面落实我省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扎实稳定全省建筑业运行发展态势,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建筑业提质发展
一是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指导各市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有关精神,在全面落实《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基础上,全省11个设区市和省综改区在2022年7月底前,结合本地实际,全部出台扶持本地区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
二是加快提升资质水平。分级建立资质升级后备企业库,“一企一策”针对性辅导,帮助企业资质提档升级。支持省级骨干建筑业企业拓展资质范围。鼓励我省特级企业将其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有关专业资质分立至省内子公司,保留其专业领域特色优势。(指导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
三是提升企业资信实力。积极向国家申请,将山西省优质工程奖项设置由省直部门表彰项目调整为省级表彰项目,缩短评选周期,优化奖项设置。鼓励支持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积极申报山西省优质工程奖。支持各市设立企业及工程项目的评优类、创新类奖项,拓展我省优秀企业荣誉获取渠道。(指导单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人社局、住建局)
四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定期推送我省新立项核准的大型工程项目信息,助力企业对接意向工程。对我省企业无法独立承揽的大型项目,支持引导本地企业与省外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揽,帮助企业提升技术实力。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指导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发改委、人社局)
二、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一是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完善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机制,减少专户开设数量,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总承包企业在同一地区有多个项目的,可设立省内或市内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该账户下按项目单独记账管理;省内项目严格落实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的省级建筑业骨干企业等省内外大型企业,可在本省只设立一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即可。加强工程项目日常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按约定将施工所需人工费用向工资专户分账拨付到位。(指导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各市人社局)
二是完善疫情防控工程计价依据。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按原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取。进一步明确因应急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地停工或无法全面开工,导致停窝工、赶工、降效、价格大幅波动产生的工程费用调整依据。(指导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
三是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现金存储工作的通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支付、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各类保证金,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保函,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担保。(指导单位:省住建厅、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人社局)
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做好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指导各地认真执行《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强化对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保障工程款按期支付。(指导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房管局)
二是强化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10%。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指导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
三是严格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完善我省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明确项目预付款、过程支付节点等要求。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款的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指导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财政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8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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