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价协〔2020〕17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等文件精神,为我省建设主体提供公正透明的工程造价行业信息,引领我省工程造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结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点击下载)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自律,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导向)
(一) 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二)《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
(三)《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
(四)《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五)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七)《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八)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条(定义与内容)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开展的信用和能力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和能力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综合素质、人员结构、各类组织、经营能力及管理能力、教育培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
第四条(适用范围)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价协)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价协依据本会章程对本协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单位会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但不因单位会员退会等因素中止发布对其的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
第五条(原则)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行业自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二)行业发展导向与现实相结合;
(三)独立、客观、公正、科学;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信评标准)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分两部分组成。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按标准扣减;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七条(评分依据)评分依据包括: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行业或本会章程、规定、标准等;
(三)行业有关部门、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决定、整改通知,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等;
(四)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处罚通知书、判决书等;
(五)中价协、省级协会或专委会的表彰、奖励、惩戒决定文件,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
(六)企业信用档案信用信息;
(七)其它相关信用信息等。
第八条(信用等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信用很好,综合实力很强)、AA(信用好、综合实力强)、A(信用较好、综合实力较强)、B (信用一般)和C (信用较差)三等五级。
第九条(工作组织)省价协负责会员单位信用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评委)独立进行实施。
第十条(评价申请)信用评价工作长期开展,具体程序为:
(一)申报参加信用评价的单位会员应在统一的信用信息评价平台上(http://cre.ccea.pro)建立档案,填报相关信息。
(二)填报完成后,打印申报表盖章并报送至省价协信评委。
(三)省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复核后确定评价等级并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四)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会员,在公示期内出具书面意见,信评委将组织复议、核查。发现有虚报、造假或故意庇护行为,信评委可责成重新评价,情节严重的则作为企业不良行为予以扣分。
(五)公示期满后,将确定各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六)省价协将最终评价结果在省价协网站和《山西工程造价》杂志上进行公告,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评价工作结束后为参评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评价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等级证书长期有效,但会因参评企业自身而有所变化,变化情况可登陆省价协网站查询。
参评企业取得信用等级六个月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由信用评价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的结果用于评价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办理执业保险使用,严禁评价企业将其用于其他与上述规定之外的活动。省价协鼓励社会主体在发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本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但不支持将本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排他性条款。
第十三条(定性降级)取得B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信评委将通过票决将其信用等级降为C级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受理其升级申请。上述严重不良行为包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股东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或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受到公开谴责惩戒的;
(三)企业聘用本条第(一)、(二)款在处罚期的人员作为股东和专业人员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委员会认定的严重违反行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企业分立)在信用评价等级确定后,企业分立或其评价指标有重大变动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要进行核定或重新申请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五条(举报和投诉)省价协鼓励社会对获得评价等级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监督,发现获证企业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以及违法或违规的其他行为的,有权举报和投诉,省价协将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答复。
第十六条(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省价协对参与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提请相关单位对其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价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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