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来源: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发布时间:2019-08-26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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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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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价协〔2019〕第17号
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协会、各单位会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我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点此下载)
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此附件为excel表,内包含:“评价标准”、“咨询收入评分表”、“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四部分内容)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9年8月26日
附件1: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完善行业自律,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转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四)《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
(五)《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定义与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是企业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历史信用记录等的综合反映。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开展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及对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发布等活动。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价协)对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价协依据本《办法》对在协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单位会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和发布。但不因单位会员退会等因素中止发布对其的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
信用评价应设立信用评价工作组,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评分、公示、发布,评价资料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信用评价的依据和原则)
(一)信用评价工作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2、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标准等;
3、政府有关部门和工程造价行业管理机构及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专项检查、核查、检查结果等;
4、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5、已生效的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处罚决定书;
6、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
7、各级工程造价咨询监管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8、企业在住建部及省、市主管部门系统中上报的相关数据;
9、企业在各级政府机关或部门的信用档案信息;
10、企业从业人员在各级政府机关或部门的信用档案信息;
11、其他相关信用信息等。
(二)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独立、客观、公正、科学;
2、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管;
3、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导向相结合;
4、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减轻企业负担;
5、能力与信用相结合;
6、企业自愿。
第六条 (信用评价标准)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对评价内容进行评分,评价内容分为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部分、良好行为加分和不良行为扣分等。其中:良好行为加分限额10分,不良行为扣分不限额。
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造价行业管理机构及造价行业协会等的表彰、奖励和表扬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受到司法判决或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造价行业管理机构等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约谈等,或受到投诉举报被查实等的行为,或违反行业自律规定,受到行业协会惩戒或通报的行为。
第七条 (信用评价评分办法)
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得分评价项满足或超过要求的,评价时按项计分,每项得分不超过该项得分满分;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得分评价项不满足要求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评价时按项扣分,每一评价项的扣分不超过本项扣分限额;良好行为加分和不良行为扣分分别按附件3和附件4的加分和扣分标准评价。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有效期一般规定为一年;但不良行为的有效期不应低于其相关处罚期限。
第八条 (信用评价的等级划分)
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评价结果采用按分值区间确定的原则,信用等级实行综合评价、动态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AAA表示信用很好,综合能力很强;AA表示信用很好,综合能力强;A表示信用好,综合能力较强;B表示信用一般;C表示信用较差。
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得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与信用评价得分对应关系如下:
序号 信用等级 评价得分 备注
1 AAA ≥80
2 AA 70-80(不含)
3 A 60-70(不含)
4 B 50-60(不含)
5 C <50 第九条 (信用评价要求)
(一)参评企业应为省价协单位会员,且取得营业执照1年(含)以上。
(二)参评企业应在省价协统一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上提出申请并建立档案。
(三)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就申请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省价协相关工作通知要求的时间上报申请,已取得信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随时更新相关信息。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信用评价,必须包含其成员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纳入其所属法人企业评价。
(五)省信用评价机构如派员到参评企业现场核实,应成立工作小组。
第十条 (信用评价内容)
信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人员结构,各类组织等;
(二)经营管理:经营能力,管理能力,教育培训,信息化、文化建设与社会责任等;
(三)社会评价:成果质量等;
(四)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程序)
(一)省价协利用中价协统一的信用评价系统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二)参评企业自愿申请信用评价。首次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在中价协信用评价系统上注册,并在线填报有关信用评价的相关信息。
(三)信用评价工作开始后,评价系统自动从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会员服务系统等获取相关数据并自动对相应评价指标赋分。
不能从以上系统中获取的指标或从以上系统中获取的指标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参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中自行填报,并准备相应的基础资料备查。
(四)信用评价工作组对其认为需要到参评企业现场核实的评价内容,可派遣信用评价工作小组到现场进行核实,根据实际核实情况进行评分。
(五)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可由各参评企业和省价协信用评价工作机构录入,并在信用评价系统上及时更新。并由省价协信用评价机构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加分和扣分(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具体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3和附件4)。
企业应定期核实其系统内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准确性,不良行为被国家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披露或处罚后,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造价行业管理机构和省价协信用评价机构,并应将该行为及时录入评价系统。
(六)省价协信用评价工作组负责初评,初评结束后,由省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评审,形成最终评价结果。并在省价协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接受投诉、举报及异议申请,并按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
(七)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向评审机构申请复核,评审机构收到复核申请后组织复核,应将复核意见告知申请复核的企业。
(八)公布评审结果。省价协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用等级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管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实行综合评价、动态管理,省价协应结合行业自律、质量检查等制度加强监管检查、强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管理,及时查处不良行为,进行行业惩戒,并在中价协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并根据各级信用平台公布的结果实时调整信用评价分值及相应信用等级。
(二)已取得信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如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应申请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三)取得信任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应给予降低信用等级处分。本条所指严重不良行为包括:
1、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2、企业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受到行业协会公开谴责惩戒;
3、企业出借、借用资质等级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4、企业提供虚假评价材料或拒绝接受造价行业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经查属实;
5、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被降低信用等级的企业由省价协在信用评价系统中进行及时调整,并在协会杂志、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应用)
(一)省价协将通过杂志、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介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
(二)中价协信用评价系统是向社会公开的,各会员单位对被评企业动态信用系统、信用等级及特色专业能力、各项信用记录等均可在信用评价系统实时查属,往期信用等级及能力也可在系统上公开查询,接受社会监管。
(三)信用评价结果的适用:
1、依据需要上报政府信用管理机关部门;
2、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及银行,保险机构等共享;
3、企业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4、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本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
由于信用等级是动态的,社会主体在使用信用等级作为招标或查接选取造价咨询企业指标的,应明确信用等级的时点;
5、公布参评企业的造价咨询项目专业特色,供社会主体选择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时参考;
6、省价协将对信用等级高,能力范围广的企业,给予以下激励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在协会组织调研,课题研究,学术研讨等活动中给予更多机会;减少监督检查的频次;向需求单位推荐。
第十四条 (监督和管理)
(一)申请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因提供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立“专管员”制度。凡企业申请信用评价,必须确定一名“专管员”。“专管员”要经过省价协专门培训,负责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材料申报及与省价协信用评价工作的日常沟通(详见《专管员工作职责》)。
(三)参评企业在中价协信用信息平台已建立的信用档案内容与申报内容有差异的,以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内容作为评价依据。出现重大差异的,查实并进行修正,并对填报企业虚假、瞒报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四)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向省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实名书写报告申诉,并提供书写证明材料。
(五)省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承担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管。
(六)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
参与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提请机关单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价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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